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8042号
申请执行人:蔡利,女,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银丰,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镇,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陈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利与被执行人陈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8906元(暂计)、诉讼费87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96元,合计80873元(暂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银行、工商、国土、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全部未得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赖仁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汝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