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81民初669号
原告:刘锴,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翠,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旷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社港镇石牛村林东组182号。
法定代表人:林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锴与被告湖南旷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尹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雅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