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民抗2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啸东(死者姚蓉之子),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和田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周欣辉,该院院长。
原审
原告:王淑贞,女,汉族,1924年11月6日出生,系死者姚蓉之母,现已故。 申诉人姚啸东、王淑贞因与被申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和中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新检民(行)复查[2017]6500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黄 竹 玲
审判员 艾尼瓦尔
审判员 爱丽美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 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