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全义,男性,1982年04月2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全义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666.14元(其中执行标的6616.14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随宁 二O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