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911民初2110号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刚、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刚;陈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911民初2110号

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王翔,均系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刚,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现住泰安市。

被告:陈燕,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现住泰安市,系赵刚之妻。

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岳农商行)与被告赵刚、陈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刚、陈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岱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刚、陈燕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41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732.5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合计:45148.51元。(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刚、陈燕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4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刚、陈燕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赵刚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同时,赵刚与陈燕系夫妻关系,且陈燕知晓该笔借款,同意共同清偿,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因被告赵刚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息,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判如所诉。赵刚、陈燕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审明,2017年3月2日,原告岱岳农商行作为贷款人,被告赵刚作为借款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5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进百货,借期限自2017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0416‰,按合同约定等额本息偿还,每月归还1808.87元,并明确约定如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罚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按本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约定,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赵刚、陈燕系夫妻关系,陈燕知晓该笔借款,签字承诺以共有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赵刚发放贷款5万元,被告赵刚在原告出具的贷转存凭证上签字确认,认可收到该笔借款。该贷转存凭证上注明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3月1日,月利率为15.0416‰。被告赵刚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3月21日被告赵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43416元,利息1732.51元。原告依法委托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支付代理费4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基本信息情况表、个人借款合同、贷转存凭证、贷款帐卡及利率变动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息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收款收据、代理费打款凭证、营业执照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自觉、全面、正确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赵刚、陈燕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即构成违约,原告诉请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3416元及利息1732.51元,并自2018年3月22日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4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刚、陈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416元,利息1732.51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赵刚、陈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5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德强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冯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