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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2执149号

李国旗与朱乐合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乐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882执149号朱乐合:你与李国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旗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朱乐合偿还申请人李国旗借款21015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朱乐合负担案件受理费4452元,公告费480元,执行费3052元。逾期不履行的,将根据情节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户名: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81111010124********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