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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10558号

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况勋召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况勋召;木传东;王诗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12民初10558号

原告: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诸小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曹素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况勋召,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 被告木传东,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济南市。 被告王诗翠,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庆刚(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全通公司)与被告况勋召、木传东、王诗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全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曹素娟,被告况勋召、木传东、王诗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全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损失1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9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9日至2018年9月,况勋召挂靠在重庆全通公司名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木传东、王诗翠是况勋召雇佣的工人。其中在鲁能领秀城、世茂国际广场两个施工项目时,原告实际已与三被告结清工程款,但是木传东、王诗翠称还有13万工程款未结清,木传东、王诗翠便带领农民工去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堵门、上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消除影响,原告又额外支付了13万元结清农民工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诉至贵院。 三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重庆全通公司向被告王诗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解放东路分理处开户的账号内转帐8万元,用途及附言为支付况勋召人工费;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告王诗翠转帐5万元,用途及附言为支付况勋召领秀城款。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利益。重庆全通公司自述其支付王诗翠的13万元系迫于压力替况勋召垫付工人工资并用以抵扣与况勋召的合伙工程款。该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重庆全通公司以此要求三被告返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重庆全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