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03执保90号
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697514326H。
负责人:李宁波,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该银行员工。
被
申请人:遵义市汇通永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遵,住所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惠康路**门面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5WG44。
法定代表人:王朝波。
被
申请人:王朝波,男,汉族,1984年8月6日生,住遵义市,住遵义市播州区v>
被
申请人:周艳飞,女,汉族,1991年7月28日生,住贵州省,住贵州省瓮安县v>
被
申请人:李进,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遵义市播州区。
被
申请人:杨朝龙,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生,住遵义市,住遵义市遵义市播州区v>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遵义市汇通永逸商贸有限公司、王朝波、周艳飞、李进、杨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汇通永逸商贸有限公司、王朝波、周艳飞、李进、杨朝龙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向本院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汇通永逸商贸有限公司、王朝波、周艳飞、李进、杨朝龙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翁应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书记员曾祥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