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财保65号
申请人:李杰。
被
申请人:李峰。 申请人李杰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峰的银行存款173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峰的银行存款1736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6元,由申请人李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星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