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诚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杜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91417413U。
法定代表人:徐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炬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7682109A。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诚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诚信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给付欠付的塔吊租用费306900元、违约金1534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8年12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承担本案执行费47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979元及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余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