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282执4596号之一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4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龙镇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58262193。

法定代表人:蔡金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湖农场内组织机构代码:MA2EN54Y6。 经营者:谢雪斌。

被执行人:谢雪斌,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47371.76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984元、执行申请费610.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财付通开户信息,被执行人谢雪斌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机动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谢雪斌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谢雪斌的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19年0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84元、执行申请费610.58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陆钟波。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龙鑫纸箱厂、谢雪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82执45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代

书记员 施珊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