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岚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岚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9230.83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政廷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0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