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龙,男,住敦化市。
被执行人:刘铁江,男,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张继龙与被执行人刘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3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继龙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铁江向申请执行人张继龙支付案款184000元及利息(以1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90元、执行费2690元。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以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刘铁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9月15日、11月30日、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零星互联网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信息,经查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辆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牌号为吉H366**的夏利牌汽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张继龙,其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该车辆查封处置。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敦化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进行了房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敦化市内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刘铁江户籍地为敦化市翰章乡富裕村,因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本院有关联案件,经调取关联案件相关材料,查明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有坐落于敦化市翰章乡富裕村,房产证号为0**496号,面积为77平方米的房屋,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敦化市翰章乡房管所进行了房产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确实存在上述房屋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吉2403执11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将该房屋予以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张继龙,其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延边州公积金敦化管理部进行了调查,经查其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敦化市翰章乡政府经营管理站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在敦化市翰章乡林业站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铁江名下在敦化市翰章乡富裕村2林班23小班有清收林地4.2亩,但无登记的林权证,林地权属情况不确定,故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铁江所在敦化市翰章乡富裕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走访调查,相关负责人称该人系该村村民,该人在村里有住房,但名下无土地,对于其它情况不清楚。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铁江邮寄送达传票,传唤其于2018年9月6日9时到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以未在本地为由拒收传票,经本院查找亦未能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故本院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8日分别作出(2018)吉2403执114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刘铁江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针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继龙,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张继龙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和调查的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铁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佟圣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