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异4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优启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中街12号院2号楼3层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顺盈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丽丽,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史立远,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村民。
第三人:尹志苹,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墨然,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优启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优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顺盈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盈公司)、史立远买卖合同第三人尹志苹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博优公司与顺盈公司、史立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京0113民初16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顺盈公司、史立远共同返还博优公司货款一百六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六角并支付逾期利息等。2019年3月29日,博优公司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3执2736号。2019年11月12日,博优公司(甲方)与尹志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博优公司将其对顺盈公司、史立远享有的(2018)京0113民初16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尹志苹。2020年1月15日,尹志苹就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在《北京晚报》予以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尹志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取代博优公司的债权人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故其申请符合变更的法定情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尹志苹为(2019)京0113执273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荣民
审 判 员 吕 鑫
审 判 员 单德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