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后文,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孔维富,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陈后文与孔维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维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维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佘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31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学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