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76114号之一
原告:邓非凡,男,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威,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邓非凡诉被告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邓非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非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