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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执6657号

上海全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余春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上海全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余春好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7执6657号(2018)沪0117执66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全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卿。

被执行人:余春好,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上海全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春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6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余春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全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137,850.92元及利息42,549.98元(以应付未付本金为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2018年11月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春好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606元。至期,被执行人余春好未到庭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余春好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一区14号楼5层2-505的房产,因评估拍卖需要时日,现无法处置。经查找,被执行人无书面反馈,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建华

审判员  白志中

审判员  范明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