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561号
原告:戎建中,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学连,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刘广阔,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固始县。
被告:孙利宝,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建中与被告殷学连、刘广阔、孙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立案。
原告戎建中诉称,2018年9月9日,原、被告经过协商,三被告接手我退出的合伙项目,应支付给我的退伙资金93万元未支付,经协商被告将该款转为借款使用,出具有借条,约定有三分的利息,本息于三个月内付清,后经催要,只有孙利宝给了50000元,余款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处理。被告殷学连、刘广阔、孙利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属专属管辖范围,应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退出与河南坤之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合伙后,经过清算,其应得的退伙资金(含投入资金和可得利润等)为1027万元,约定由新合伙人即被告殷学连、刘广阔、孙利宝以627万元现金支付和价值400万元的项目房屋抵付。本案涉及的93万元是627万元现金支付中的未支付部分,北京恒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负责人戎建中与三被告约定,该部分欠款按借款对待,并以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关系成立。该款与抵付的房屋系原告及其公司应得退伙资金的两个组成部分,是两个独立的财产形态,两者无依附和交叉关系。被告以本案涉及不动产,适用专属管辖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异议不能成立。
原告戎建中代表公司在退伙协议中与被告约定,如出现纠纷协商不成,由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自愿选择,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殷学连、刘广阔、孙利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殷学连、刘广阔、孙利宝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