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2民初204号
原告: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大汉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孵化楼**栋**。
法定代表人:虞文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春芳,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住桃江县div>原告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下同)与被告陈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先行调解,原告以被告补缴了全部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陈春芳向原告物业公司补缴了拖欠的全部物业费,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湖南大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南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