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658号之二申请人马可,男,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新朝,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时乾龙,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马可与张新朝、时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乾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1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