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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658号之二

马可、张新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可;张新朝;时乾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658号之二申请人马可,男,1983年11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张新朝,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时乾龙,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马可与张新朝、时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40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乾龙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1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