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003民初5109号
原告:刘林林,男,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国强,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东,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原告刘林林诉被告王国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林林、被告王国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林林诉称:原告从事喷漆生意,原告自2014年开始为被告喷涂塔吊棚,截至2014年底被告共欠原告喷漆款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2000元,余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喷漆款21000元。 被告王国强辩称,被告在原告处喷涂塔吊是事实,但被告应付原告总款项为27678元,已付19000元,尚欠原告8678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喷漆生意。原告主张自2013年底开始为被告喷涂塔吊棚,截至2014年底被告共应付原告喷漆款4061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底给付7000元,尚欠33619元,后被告又于2015年至2017年年底支付了12000元,现尚欠21619元,现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210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原告提交自己的记账记录并提供与被告手机通话的录音,其中在2014年12月21日的录音中有双方的如下对话:
原告:一共应该是40000块钱,你给了7000块,你没扒拉扒拉?
被告:30000多少?
原告:33000块左右。
被告:哦,好,大体我也知道这个数,差不多。被告认可该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主张其陈述是总数差不多为30000元,不是尚欠数为30000元。被告对其主张除提交自己的记账记录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3年底开始为被告喷涂塔吊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塔吊棚喷涂后被告应及时将喷漆款给付原告。现双方对被告已付19000元,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总的喷漆款原告主张为40619元,并提供通话录音证实截止2014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33619元,现被告主张其在与原告通话时陈述的是总数差不多为30000元,不是尚欠数为30000元。由于该通话录音前后连贯,双方表意清楚,且被告对其主张再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共应付原告喷漆款40619元,后被告给付19000元,现尚欠2161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林林喷漆款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文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