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2727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飞。
被执行人:杨小燕。本院作出的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7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小燕至今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小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