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223执468号之二
申请人:易小龙,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后声,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易小龙与王后声买卖合同纠纷,经查,被执行人王连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后声在工商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