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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3执468号之二

易小龙、王后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小龙;王后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223执468号之二

申请人:易小龙,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后声,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易小龙与王后声买卖合同纠纷,经查,被执行人王连俊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后声在工商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