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1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汇焱砂石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赵家蓬村。经营者:赵明泽。
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贾磊,社长。涿鹿县汇焱砂石料厂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鹿县汇焱砂石料厂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给付人民币15.3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19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9年7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15.3万元未能执行。3.本院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基层调查,未发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燕家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波
审判员 张华强
审判员 周璐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