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梁引连,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原平市文化北路。
被执行人:周孔贤,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五一小区。
被执行人:单仁德,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单屯。本院在执行梁引连与周孔贤、单仁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周孔贤、单仁德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周孔贤、单仁德的收入41650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周孔贤、单仁德的价值4165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