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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81执154号

梁引连与周孔贤、单仁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西省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引连;周孔贤;单仁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8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梁引连,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原平市文化北路。

被执行人:周孔贤,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五一小区。

被执行人:单仁德,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单屯。本院在执行梁引连与周孔贤、单仁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周孔贤、单仁德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周孔贤、单仁德的收入41650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周孔贤、单仁德的价值41650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蔡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