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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83执796号

闫天乐与刘四清、刘环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天乐;刘四清;刘环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闫天乐,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

被执行人:刘四清,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

被执行人:刘环玲,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本院在关于关于闫天乐与刘四清、刘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天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闫天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执79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