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83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闫天乐,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
被执行人:刘四清,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
被执行人:刘环玲,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会昌办。本院在关于关于闫天乐与刘四清、刘环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天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闫天乐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3执79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