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民初8181号之一
原告(申请执行人):蒋玉胜,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领,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张联方,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蔡中,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蒋玉胜与被告张联方、蔡中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蒋玉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安峰镇人民路88号利安城市广场13-2-502房产继续执行。事实和理由: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22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的依据不足,请求继续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本案纠纷所涉主要事实,张联方已经于2018年9月13日以被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东海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侦查,该案现处于刑事侦查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原告蒋玉胜可在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结果后依法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蒋玉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蔺玉林
审 判 员 葛 婧
人民陪审员 李春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