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02民初3878号
原告:张爱华,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地址:百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乘,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洋,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百色紫名都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亿家龙景名都**119/219。
法定代表人:陈小洋。 原告张爱华与被告陈小洋、百色紫名都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张爱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张爱华承担。
审判员 黄 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美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