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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2396号

石柱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石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3A028608839。

法定代表人:陈文学,主任。

被执行人:石柱,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石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2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