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2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汪桃英,女,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邦琴(原告之妹),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何金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张翠华,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桃英与被告何金陵、张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翠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翠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城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汤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