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299号
申请人:蔡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3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高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25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25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甘0402民初2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的银行存款60712元(其中执行费799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某、张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