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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执恢740号之二

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立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执恢7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吕舍村**,组织机构代码59000504-6。

法定代表人:丁晓亮。

委托代理人:朱春雷,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水源路**,组织机构代码57122480-9。

法定代表人:刘立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立云,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立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熟辛商初字第0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欠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价款416096元,该款由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前支付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70000元,于2013年10月18日前支付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46096元;如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加付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894.66元,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额426990.66元就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效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7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诉讼费6527元,由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4)熟辛执字第0123号】。之后,本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执行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此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99.12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余款129217.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请求,依法于2018年9月29日追加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刘立云(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限刘立云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履行129217.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号: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执异68号】。 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给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1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余款29217.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执行到位10699.12元、被执行人自行给付给了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余款29217.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当事人真实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81执恢740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苏州绿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朗亿德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立云1292**.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未履行部分29217.5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金琼

审判员  葛晓春

审判员  罗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振华

书记员  王仪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