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国,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杨青华,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付国申请执行杨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青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青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账户62×××55_156_1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