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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471号

李付国、杨青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01-23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付国;杨青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付国,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杨青华,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李付国申请执行杨青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青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青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账户62×××55_156_1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