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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02刑初703号

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3-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0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山东省莱阳市。201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2019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11月22日先后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月,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董某2,虚构自己离异单身并经营广告策划公司等家庭、财产方面的情况,与董某2恋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2019年2月9日至16日,以其经营的公司开展业务需要交付押金、炒美元、弟弟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董某2人民币共计45000元,用于个人使用。犯罪事实分列如下: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9日15时许,在山东省荣成市,以其经营的公司开展业务需要交付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2人民币35000元。2.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10时许,在山东省荣成市,以帮助被害人董某2炒美元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董某2人民币6000元。3.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在与被害人董某2从荣成市回烟台市的路上,以弟弟外出没有路费为由,骗取董某2人民币4000元。为取得董某2信任,当晚,在烟台市莱山区裕豪酒店,被告人高某某找张某1等人假扮其母亲及亲友,与董某2吃饭。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没有诈骗董某2,提出:1.其和董某2系恋爱关系,在相处期间其为董某2花费的钱款超过了董某2给其的钱款;2.其找人冒充家人是因为其知道自己的病要复发想和董某2分手,是董某2要求见其父母的;3.其投资的推广平台APP收款账号系董某2的账号,其不清楚投资的35000元现在有没有返还至董某2的账户内,如果没有其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珍爱网结识被害人董某2,其虚构自己系离异单身并经营了创宇传媒策划公司的事实,骗取董某2的信任并与董某2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9日至16日间,被告人高某某以其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在推广平台APP上交付押金、炒美元、其弟弟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董某2共计人民币4500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个人使用。2019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为取得董某2信任通过网络付费找到张某1等人冒充其母亲及亲友在烟台市莱山区裕豪酒店陪董某2吃饭,后被董某2识破并报警。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1.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9日,在山东省荣成市以其经营的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在推广平台APP上交付押金为由骗取董某235000元。2.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在山东省荣成市以炒美元为由两次骗取董某2共计6000元。3.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在与董某2从山东省荣成市回烟台市的路上,以其弟弟外出没有路费为由骗取董某24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份,其在婚恋网站珍爱网上与被告人高某某相识,高某某自称已离婚并经营一家名叫创宇传媒的策划公司,后与其谈恋爱。同年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称外包企业需要交付押金,但过年之前其给公司主管发奖金没有钱了,让其帮忙交纳17500元的押金,其就通过支付宝转了17500元,后被告人高某某称转错银行卡了让其再转17500元,其又通过支付宝转了17500元。同年2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以炒美元需要本金为由先后让其转账6000元。同日在回烟台的路上,被告人高某某以其弟弟出去玩需要路费为由让其转账4000元。另证实,其与被告人高某某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自称其舅舅是烟台市副市长,家住黄海城市花园。其多次要求见被告人高某某的父母,被告人高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在其一再要求下,被告人高某某让其和家人见面并在裕豪酒店吃饭,后其看见被告人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才发现这些人都是被告人高某某找人假冒的,其被骗了,遂打电话报警了。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16日,一个名叫*海鹏的男子(指被告人高某某)使用183××××2939的电话与其联系,要求找几个演员扮演其父母和女朋友吃饭,其就找了三男一女扮演高某某的母亲和同学,收取了高某某1500元。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再次找其让人扮演其父亲,其未回应。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根据张某1的要求找了两个男性朋友和张某1找的一名女子一起冒充高姓男子的母亲和朋友陪高姓男子女朋友吃饭,后张某1转给其人民币600元。4.证人董某1的证言证实:董晓靖是其姐姐,2018年过年期间,董某2带着男朋友高某某到其家中与其父母见面,高某某自我介绍系离婚单身没孩子,开了一家策划公司。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珍爱网认识了董某2,2019年1月左右,在董某2的网上直播间看到一名男子与董某2互动很亲密,董某2介绍是其男友高某某,其通过视频与高某某见过,高某某介绍自己是做策划的。其辨认出在直播间看到的董某2的男友系被告人高某某。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结婚,育有一子,现居住莱阳市鲁花太阳城G1-502号,被告人高某某没有固定职业。7.被告人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9年1月份,其在婚恋网站珍爱网结识了董某2,为了让董某2相信其与其谈恋爱,其谎称离婚单身,家住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在烟台市开了一家名为创宇传媒的策划公司。2019年2月9日,其在网上看了一个推广平台APP,对方需要收取17500元的押金,其没有钱其就让董某2给其转账17500元,后又以转错银行卡为由,再次让董某2转账17500元,其通过支付宝转给范方的银行账户7000元,其余的都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再转到推广网站的三方收款平台,平台的名字其不清楚,其后将APP平台删除了,钱也不知道哪去了。2019年2月16日,其以炒美元为由,让董某2分两次给其转账2000元、4000元。2019年2月16日,其以其弟弟郭敬乾需要路费为由,让董某2给其转账4000元,其将钱自己用了。8.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董某2曾于2019年2月9日、2月16日分别给被告人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7500元、17500元、2000元、4000元、4000元,被告人高某某支付宝账户收到了上述款项并将部分款项提现。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收到董某2支付宝转账4000元后,同日其转账给张某11500元,后张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2等人。9.山东省莱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与宋某登记结婚。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经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高某某所称的创宇传媒策划公司。11.(2017)鲁068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1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以及其系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的无罪辩解,经查,根据被害人董某2的陈述、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张某1、董某1等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虚构身份以及财产情况,在取得董某2的信任后,先后骗取董某2共计45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亦与被告人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吻合,故被告人高某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2017)鲁068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高某某的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49日应予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给被害人董晓婧人民币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魏 明 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宜 宁

人民陪审员 邹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杨(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