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3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天舒、沈迪。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9291.4元,给付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2159.17元、还款违约金7515.1元、分期手续费26274.85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张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17369元。案件受理费295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71元,由张杰负担。因张杰未自动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杰支付317580.5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317580.5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664元。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7月26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名,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2.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工商财产登记信息。3.2019年7月26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案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室不动产,该不动产设定了抵押,抵押登记金额为1960000元,本院对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室不动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2238648.89元,因收益率低,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上述不动产。未发现其他不动产。4.2019年9月10日,本院至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室不动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5.2019年12月22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发出传票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到庭后表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抵押金额较高,处置后无剩余价值,故不要求处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执行到位0元。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单位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除查明的不动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韩亚光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蒙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