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终13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3号28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2民初2928号民事裁定,由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19年4月15日,上诉人与荔枝众创(黄石)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中南文化创意产业聚集中心办公楼装饰设计合同》,项目工程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为荔枝众创(黄石)孵化器有限公司提供概念方案设计、装饰方案设计、施工图绘制等设计工作成果,现装饰设计工程项目已经完工,但荔枝众创(黄石)孵化器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装饰设计费用。2019年12月11日,上诉人依法起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项目工程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案件”的内容;再结合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约定属于无效约定,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荔枝众创(黄石)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南文化创意产业聚集中心办公楼装饰设计合同》,并非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依据其性质当归入承揽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依法向起诉方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系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其所在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南京璞昱智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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