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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1216号之二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2-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12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603室。法定代表人陈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利,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蒋宅口杰宝公寓F座5层。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理国,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7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783.28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蒋宅3#地区杰宝购物中心×××房屋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蒋宅口盛德紫阙项目×××房屋及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国民生银行账号×××;2019年12月2日另案剩余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87.986671万元,提取执行费1.131179万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78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许文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