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523执恢16号之五
被执行人:朱传利,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1523执恢16号之五裁定书,于2020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朱传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传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传利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08XXXXXX48,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建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