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2民初242号之四
原告: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四路90号海璟新天地24层6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C座7-701-703。
负责人:谢鹏成,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大同市新荣区林业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开元南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明光公司)与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大同市新荣区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绿宇明光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绿宇明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37.06元,减半收取计60618.53元,由陕西绿宇明光景观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皑峰
人民陪审员 杨建新
人民陪审员 任劲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光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