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银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姜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亢,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和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新0103执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源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