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60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主干道商业街。
负责人:朱晓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大相,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鹏,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准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苏培培,女,198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欣,男,198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集支行与徐鹏、苏培培、刘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鹏、苏培培、刘欣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集支行连带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13495.77元、律师费7000元、保全费302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678元,共计276193.77元。其中被执行人徐鹏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苏培培、刘欣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40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鹏、苏培培、刘欣名下的银行存款280236.7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余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魏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