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白景友,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汪志斌,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龚丽,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白景友与汪志斌、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志斌、龚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志斌、龚丽所有的银行存款600991.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舜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