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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03执恢583号

管延峰、马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8-25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管延峰;马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执恢583号

申请执行人:管延峰,女,194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马玉兰,女,195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延峰与被执行人马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延峰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03执恢58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