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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执218号之十

王树明、庞世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树明;庞世财;付雪艳;庞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218号之十申请执行人王树明,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庞世财,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转业军人被执行人付雪艳,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庞丹,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军人,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王树明申请执行庞世财、付雪艳、庞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结构有工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庞世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户名: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庞世财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予以续冻,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

三、续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