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执24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中路西环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92193E。
负责人:郑诗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艺,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洪雨水,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赖顺烟,女,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李江森,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苏建委,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执行人:陈清太,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洪雨水、赖顺烟、李江森、苏建委、陈清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的(2018)闽0212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212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康平
审判员 许书武
审判员 许金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佳元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