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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26执237号

荣家庆、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郭朝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荣家庆;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郭朝阳;荣江宁;陆忠明;黄秀英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2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荣家庆,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黄秀英(系荣家庆妻子),女,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38号之一花样年50号2层,注册号:4502032000120531-1。

法定代表人:郭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朝阳(系陆忠明前妻),女,瑶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荣江宁(系陆忠明外甥女),女,瑶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陆忠明,男,瑶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关于荣家庆、黄秀英与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郭朝阳、荣江宁、陆忠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桂02民终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给荣家庆、黄秀英代偿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29.498379万元,郭朝阳、荣江宁、陆忠明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5165元,保全费3000元,合计581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5元,减半收取27582.5元。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东竹贸易有限公司、郭朝阳、荣江宁、陆忠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家庆、黄秀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证,除了发现郭朝阳有银行存款26572.04元、荣江宁有银行存款3712.00元(已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以及郭朝阳、陆忠明的租金收入194211.54元(已提取至本院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代缴税金共20077.77元)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有关房产,由于已抵押给案外人等原因,目前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26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民书

审 判 员 吴海存

审 判 员 吴启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永辉

书 记 员 陈艳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