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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02执保69号

孙勇与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保69号

申请人: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被

申请人:孙勇,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广陵区。申请人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勇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勇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