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保69号
申请人: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被
申请人:孙勇,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广陵区。申请人扬州欣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勇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交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勇名下价值1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