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04执60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益品与被执行人林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守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守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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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益品、林守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04执607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益品与被执行人林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守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守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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