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6634号申请执行人刘自起,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张坚,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刘自起与张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735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自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坚给付各项费用6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1月1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7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