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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2执恢12号

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柯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9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柯菲;陈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柯菲,男,汉族,1964年3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陈秀娥,女,汉族,1965年7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的银行存款5,0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