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柯菲,男,汉族,1964年3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陈秀娥,女,汉族,1965年7月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菲、陈秀娥的银行存款5,0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